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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阎民一初字第00469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赵文进与西安海华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进,西安海华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阎民一初字第00469号原告赵文进。被告西安海华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赵文进诉西安海华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赵文进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文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素粉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王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