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阎民一初字第00469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赵文进与西安海华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进,西安海华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阎民一初字第00469号原告赵文进。被告西安海华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赵文进诉西安海华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赵文进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文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素粉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王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