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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灵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灵执字第13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灵川县食品公司,桂林桂北水泥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灵川县食品公司。住所地:灵川县灵川镇灵西路12号。法定代表人蒋雪燕,经理。被执行人:桂林桂北水泥机械厂。住所地:灵川县灵川镇灵川大道156号。法定代表人尹寿平,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灵川县食品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林桂北水泥机械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灵民初字第9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绍刚代理审判员  赵桂春代理审判员  秦陆鹏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代书 记员  梁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