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执民字第143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傅海渊与邬其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海渊,邬其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仑执民字第1438号申请执行人傅海渊,女,1975年9月10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邬其润,男,1988年3月6日出生,住宁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傅海渊与被执行人邬其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邬其润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傅海渊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甬仑执民字第143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周 敏审 判 员 曹得胜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代书记员 任瑞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