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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余余民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杭州余杭飞跃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与浙江振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余杭飞跃塑钢门窗有限公司,浙江振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余民初字第548号原告:杭州余杭飞跃塑钢门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跃全。委托代理人:吴海伦。被告:浙江振丰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祖雷。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余杭飞跃塑钢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振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余杭飞跃塑钢门窗有限公司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余杭飞跃塑钢门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余杭飞跃塑钢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44元,减半收取2022元,由原告杭州余杭飞跃塑钢门窗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谈建明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杜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