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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126-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刘庆容与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庆容,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126-1号原告刘庆容,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义学路32号。法定代表人赖蛟,代区长。委托代理人陈丽,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覃婉祺,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庆容诉被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要求撤销渝北府拆(2012)188号《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因本案的审判须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3)渝北法行初字第154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该案尚未审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刘晓瑛审 判 员  李雪莲人民陪审员  王传清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况小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