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庐刑初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3-229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庐刑初字第0022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机动车驾驶人,户籍住址:安徽省定远县。2013年4月2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经合肥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庐阳检刑诉(2013)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邵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6日6时38分许,被告人陈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轮式专用机械车,沿合肥市金寨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红星路交叉路口时,未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强行通行,遇被害人程某(男,45岁)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横过马路,轮式专用机械车左前轮部位与电动自行车左侧后部发生碰撞,致使程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陈某立刻拨打了报警电话,并随接警赶至的“120急救车”一起将程某送至医院抢救。次日,被告人陈某自行至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庐阳大队接受调查。经鉴定:被害人程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重伤。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庐阳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依法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未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陈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程某无责任。另查明:2013年5月20日,在本院主持下,被告人陈某同被害人程某达成和解协某被告人陈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程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九万九千元整,一次性了结该案民事赔偿。被害人程某对被告人陈某已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单、被害人程某的陈述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相关照片、伤情伤残鉴定结论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视听资料、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相关信息材料、病历、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取保候审决定书等证据与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可相互印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定,无驾驶资格驾驶明知是无牌证的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陈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公诉机关的指控,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钟 成审 判 员  赵 霞人民陪审员  李长应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孙 娴附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