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昌执字第00790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上星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中视远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字第00790号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党某。被执行人:某乙公司。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6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人民币245867.5元及违约金(从2012年2月10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该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承担本案受理费5484元,诉讼保全费2091.5元,执行费370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某乙公司银行存款元,或查封、扣押、提取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万昕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何政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