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恢执字第449-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孔晓亮与陈福欣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晓亮,陈福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荣恢执字第449-1号申请执行人孔晓亮,住荣成市。被执行人陈福欣,住荣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晓亮与被执行人陈福欣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履行了法律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06)荣民一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