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荣恢执字第449-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孔晓亮与陈福欣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晓亮,陈福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荣恢执字第449-1号申请执行人孔晓亮,住荣成市。被执行人陈福欣,住荣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晓亮与被执行人陈福欣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履行了法律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06)荣民一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