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二初字第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原告董伟军诉被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新城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伟军,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新城分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00314号原告董伟军,男,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被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新城分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金康路26号。法定代表人王栓柱,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伟军诉被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新城分局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董伟军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伟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伟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代红英审 判 员 杨海涛人民陪审员 刘秀兰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侯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