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蓝民初字第0081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蓝民初字第00811号原告胡某某,女,农民。被告唐某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胡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媛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张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