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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磁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高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131号原告高某,农民。被告肖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吕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肖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高某以与被告肖某不符合离婚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长  吕社成审判员  索书宝审判员  申爱慧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李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