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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4048-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陈淑琴与赵运萍,赵晨钟,赵壁婚姻家庭、继承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4048-1号申请执行人陈淑琴,身份证住址哈尔滨市道里区。被继承人赵璧,男,汉族,1931年2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市辖区商场路1号北区*****号,身份证号码××,已死亡。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继承人先予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030号民事判决书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中法民终字第23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人陈淑琴对被继承人国元证券账户内资产归予以继承,并补偿赵运萍5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关于被继承人名下宿州建行17×××18、17×××48、17×××03账户、深圳建行72×××33账户已先于执行完毕。关于国元证券账户内资产归申请执行人所有和继承事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将上述证券账户内财产过户予其名下,但申请执行人需交纳税费,并先补偿赵运萍5000元,现申请执行人无法补偿上述款项。鉴于上述证券账户内仅有民生银行(600016)3276股,本院建议申请执行人直接变卖上述股票,变卖价款中的5000元支付赵运萍。但申请执行人并未在通知期限内书面回复本院如何处理上述财产。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  秀  松执行员 谭平执行员陈聪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