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执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那兴旺,李孝磊,于安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842号申请执行人那兴旺。被执行人李孝磊。被执行人于安伟。那兴旺申请执行李孝磊、于安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2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那兴旺于2013年05月0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52295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孝磊、于安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那兴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李孝磊、于安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3)临执字第84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李孝磊、于安伟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那兴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惠玲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徐誉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