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县执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扶风福海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省凤县凤州消灾寺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扶风福海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凤县凤州消灾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县执字第00014号申请执行人扶风福海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余平。被执行人陕西省凤县凤州消灾寺。负责人释慧霖,任该寺主持。上列当事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凤县法民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24000元、承担诉讼费1000元、执行费275元,共计25275元。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1月3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在2013年2月10日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于2013年7月2日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当场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承担诉讼费1000元、执行费275元、共计21275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剩余4000元案款的请求。本案和解全部履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凤县法民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旭审判员 张小斌审判员 邵玉君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王 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