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磐民一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580号原告于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3年7月2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由原告于某某承担150.00元,退回原告于某某150.00元。代理审判员  姜国强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 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