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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知民终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飞帆数码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飞帆数码网络有限公司汇豪网吧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飞帆数码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飞帆数码网络有限公司汇豪网吧;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知民终字第4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飞帆数码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区××街道××社区(××路)××工业区××栋综合楼××楼××房。法定代表人徐某。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飞帆数码网络有限公司汇豪网吧,住所地:深圳市××区××街道××社区××居民小组××路××号××楼。负责人徐某。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肖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组,身份证号码:×××7039,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高科技园区××路××号××软件园××幢××座。法定代表人姚某。委托代理人余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飞帆数码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帆数码)、深圳市飞帆数码网络有限公司汇豪网吧(以下简称汇豪网吧)与被上诉人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星科技)因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2)深龙法知民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软星科技成立于2001年6月14日,住所地为上海市××高科技园区××路××号××软件园××幢××座,注册资本65万美元,经营范围:计算机软件的研发、制作,与产品相关的系统集成设计、调试与维护,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开发,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及销售服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2007年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对“软星仙剑奇侠传四软件V1.0[简称:仙剑奇侠传四]”出具软著登字第068310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为2007SR02315),著作权人为软星科技,登记证书记载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首次发表日期为2006年12月1日。2011年3月23日,上海市卢湾公证处出具(2011)沪卢证经字第816号《公证书》,证明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原件上所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专用章之印鉴属实。2011年3月12日,软星科技与受委托人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签订《授权委托书》一份,称软星科技合法拥有《软星仙剑奇侠传四软件》、《仙剑奇侠传叁外传.问情篇》两游戏的著作权。其授权委托内容为:针对以上两游戏知识产权被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网吧单机、局域网等各种形式使用),在维权过程中需申请保全证据的公证,软星科技现将包括向公证处申请公证在内的维权权利委托给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的公证,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由原告承担。以上授权不影响软星科技直接行使维权权利。2011年4月8日,原告代理人王某向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2011年4月12日9时21分,公证员杨某、工作人员柳某跟随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代理人周某来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区××街道××社区××居民小组××路××号××楼内的汇豪网吧。公证员使用公证处数码相机(经检查,未发现该相机内有相关内容),对该网吧外观进行了拍照。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周茂群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办理了一张临时卡,在该网吧内随机选择了一台计算机,并在该计算机上进行了如下操作:一、启动计算机。将临时卡插入主机接口,登陆该计算机;二、在该计算机USB接口插入事先准备的优盘(经检查,未发现该优盘内有相关内容);三、在桌面新建一文档,命名为“20110412汇豪”,单击桌面上名为“游戏菜单”的图标,按下键盘上的“PrScnSysRq”键,对显示器桌面进行截屏,将所得图片保存于上述“20110412汇豪”文档中;四、回到桌面,点击“游戏菜单”图标,出现游戏菜单窗口,点击“单机游戏”,出现单机游戏窗口,单击名为“仙剑奇侠传4”的图标,按下键盘上的“PrScnSysRq”键,对单机游戏窗口界面进行截屏,并将所得图片保存于上述“20110412汇豪”文档中;五、回到上述窗口,点击名为“仙剑奇侠传4”的图标,出现一对话框,将鼠标对准“启动”,按下键盘上的“PrScnSysRq”键,对当前界面进行截屏,并将所得图片保存于上述“20110412汇豪”文档中;六、回到上述界面,出现“仙剑奇侠传四”界面,将鼠标对准“新的开始”,按下键盘上的“PrScnSysRq”键,对当前界面进行截屏,并将所得图片保存于上述“20110412汇豪”文档中;七、回到上述界面,点击“新的开始”,出现“S0FTSTAR”界面,按下键盘上的“PrScnSysRq”键,对当前界面进行截屏,并将所得图片保存于上述“20110412汇豪”文档中;八、回到上述界面,按下键盘上的“Esc”键,出现“S0FTSTAR”界面,按下键盘上的“PrScnSysRq”键,对当前界面进行截屏,并将所得图片保存于上述“20110412汇豪”文档中;九、回到上述界面,出现“仙剑奇侠传四”界面,按下键盘上的“PrScnSysRq”键,对当前界面进行截屏,并将所得图片保存于上述“20110412汇豪”文档中;十、回到上述界面,按下键盘上的“Esc”键,连续点击鼠标左键,随机选择界面,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所选界面逐一进行截屏,并将所得图片保存于上述“20110412汇豪”文档中;十一、回到上述界面,连续点击鼠标左键,出现一对话框,将鼠标对准“确定”,按下键盘上的“PrScnSysRq”键,对当前界面进行截屏,并将所得图片保存于上述“20110412汇豪”文档中;十二、回到上述界面,点击“确定”,对话框关闭,点击鼠标操纵游戏人物,随机选择界面,按下键盘上的“PrScnSysRq”键,对所选界面逐一进行截屏,并将所得图片保存于上述“20110412汇豪”文档中;十三、回到上述界面,点击右上角图标,出现一界面,点击右下方保存功能图标,出现一界面,点击“离开游戏”,出现一对话框,将鼠标对准“确定”,按下键盘上的“PrScnSysRq”键,对当前界面进行截屏,并将所得图片保存于上述“20110412汇豪”文档中;十四、回到上述界面,点击“确定”,返回“仙剑奇侠传四”界面,将鼠标对准“离开游戏”,按下键盘上的“PrScnSysRq”键,对当前界面进行截屏,并将所得图片保存于上述“20110412汇豪”文档中;十五、退出该游戏,关闭所有界面,返回桌面,将上述“20110412汇豪”文档保存于优盘。上述行为结束后,公证员当场收存优盘及数码相机,回到公证处,公证员使用公证处计算机将上述保存至优盘的“20110412汇豪”文档刻录成光盘一张,并于2011年6月30日制作了(2011)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3317号公证书。原告提交发票及律师代理合同,证明其支出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1000元。庭审中,原审法院现场开封(2011)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3317号公证书所附的证物袋,将证物袋内的光盘插入法庭记录的光驱进行运行,其中有一个名为“20110412汇豪”的w0rd文件,点击打开,内容显示公证取证《仙剑奇侠传四》游戏界面截图。庭审中,原审法院对软星科技提交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在法庭记录计算机上当庭进行安装运行与前述取证光盘内容进行比对。软星科技提交的计算机软件外包装和背面底部注明“制作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代理游戏天×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包装盒侧面注明建议零售价79元。点击软星科技游戏光盘中SETUP.EXE文件进行安装,弹窗提示“著作宣告”,其中载明:本公司指“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C)2007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拥有本产品之著作权,并记载了声明、同意使用项目及禁止项目。安装完毕后弹窗提示“readme”文件,其中包括系统需求、安装与运行游戏、环境设置说明、补充说明等内容,其中注明“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制作并拥有著作权(C)2007S0FTSTARTECHN0L0GY(SHANGHAI)C0.LTD”。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出具声明称,《仙剑奇侠传四》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是软星科技,“著作宣告”中载明的“本公司指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属于笔误,应为“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述“著作宣告”及“readme”文档补充说明载明,原告对该软件授权使用范围为“A、于单一电脑上使用本软件,且不得拷贝到其它电脑上,惟如合法持有者除所使用之家中桌上型电脑外,另有一部自用之可携式电脑,则本公司允许同时于家中桌上型电脑及可携式之电脑中各有一份本程序软体。B、为储存及备份之目的,可复制一份本程序软件,惟只允许使用原版储存媒体(磁盘、光盘等)或所复制之该份程序于一部电脑上(但符合A项所指之可携式计算机之条件除外),使用系指将本软件加载随机存取内存(RAM)、硬盘。C、本公司保有此软件及相关资料著作权及其他智慧财产权。所有未在本文中授予使用者的权利,均归本公司所有”。软星科技对该软件禁止项目为“A、禁止将此套软件使用于网络、BBS、Internet或多使用者的环境。除非经本公司所授权之多人使用版本的软件,并取得各网络终端机授权使用合约书。B、非先经本公司之事前书面同意与授权,禁止出租、出借、散布及公开展示,或其他足以侵害本公司权益之行为。C.严厉禁止对本软件进行任何更改、反编译(dec0mpile)、软件还原工程(reverse_engineer)、反组译(disassemble)或任何更改原始程序设计系统上的锁定与解除锁定。D.禁止遮掉、移开或去除本软件之版权所有与注册商标图型或文字说明。E、禁止任何非法盗拷,或使用任何授权外之储存媒介进行部分或整体内容的复制与贩卖,违者依法追究。”经庭审比对,公证书中游戏软件运行截图与软星科技计算机软件作品《仙剑奇侠传四》运行界面一致。另查,飞帆数码注册号为44××425,成立于2001年5月11日,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维护(不含限制项目);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凭有效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再查,汇豪网吧注册号为44××380,成立于2010年12月14日,经营范围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凭有效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审理重点在于软星科技是否享有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飞帆数码及汇豪网吧是否实施软星科技所诉侵权行为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的承担。本案软星科技就作品《仙剑奇侠传四》分别提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星科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及《仙剑奇侠传四》计算机软件作品作为著作权证明,上述证据彼此印证形成证据链,证实软星科技系该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软星科技创作的计算机软件作品《仙剑奇侠传四》属于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记载,涉案计算机软件的首次发表日期为2006年12月1日。该计算机软件公开发表后,汇豪网吧有条件接触该作品。依据软星科技提交的(2011)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3317号公证书所载事实,可以认定被控侵权的游戏软件与软星科技主张权利的计算机软件为同一作品。根据公证书证据保全的内容,网吧用户可以通过点击计算机桌面快捷方式的图标使相应的计算机软件得以运行,可以认定汇豪网吧在其局域网的服务器或公证取证的网吧计算机终端上存储了被控计算机软件,使得网吧用户能够通过付费方式获取该项计算机程序运行的结果即相关游戏页面。汇豪网吧、飞帆数码对公证书提出异议,但未提交任何证据对上述公证书予以反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汇豪网吧、飞帆数码未能提出相反证据推翻公证证明的情况下,法院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公证书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汇豪网吧、飞帆数码的答辩理由理据不足,不予支持。汇豪网吧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局域网环境下的网吧经营活动中向消费者提供了软星科技计算机软件作品《仙剑奇侠传四》,并从中获利的行为侵犯计算机软件作品《仙剑奇侠传四》著作权人复制、发行、出租及获得报酬等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理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飞帆数码作为投资设立汇豪网吧的企业,依法应为汇豪网吧的侵权行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软星科技并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而汇豪网吧的违法所得亦无法查明,原审法院综合考量软星科技计算机软件作品发表时间、市场影响、销售价格、汇豪网吧经营规模、侵权情节、主观过错以及软星科技维权支出费用相关证据等因素,酌定由汇豪网吧、飞帆数码赔偿软星科技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第、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飞帆数码、汇豪网吧立即停止侵犯软星科技计算机软件作品《仙剑奇侠传四》的行为;二、飞帆数码、汇豪网吧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软星科技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元;三、驳回软星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飞帆数码、汇豪网吧承担。飞帆数码及汇豪网吧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其上诉的事实和理由如下:一、公证书无效,公证处无电子数据公证资质,公证处所公证的涉案游戏软件不能证明存放在我们网吧的硬盘上,该游戏软件是在“游戏菜单”中出现的,且上诉人的电脑上面并没有“PrScnSysRq”键。二、一审判决赔偿的数额过高,请求降低赔偿费用。被上诉人软星科技未出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软星科技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飞帆数码、汇豪网吧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飞帆数码、汇豪网吧赔偿软星科技经济损失计人民币6000元;3、飞帆数码、汇豪网吧支付软星科技维权费用计人民币2000元;4、飞帆数码、汇豪网吧承担诉讼费。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依照法律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著作权权利的证据。案件中,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记载及合法出版物的署名,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软星科技是涉案计算机软件《仙剑奇侠传四》的著作权人。该权利处于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1、被上诉人作为证据提交的(2011)京方正内经字第03317号公证书能否作为证据采信;2、一审判决赔偿的数额是否合理。根据(2011)京方正内经字第03317号公证书记载的内容,公证员已经就取证的优盘进行了检查,确认优盘内无其他内容。公证书显示,上诉人直接在其网吧电脑的桌面上设置的“游戏菜单”文件,直接点击该文件就可以进行涉案游戏的启动和进入游戏,而使得任何在该网吧使用其电脑的个人无需通过互联网的选择而直接进行游戏。经比对,上诉人经营的网吧的计算机内存储的游戏界面与被上诉人享有著作权的游戏软件作品《仙剑奇侠传四》的运行界面相同。本院认为,网吧用户通过点击计算机桌面快捷方式的图标就可以使相应的计算机软件得以运行,可以认定汇豪网吧在其局域网的服务器或公证取证的网吧计算机终端上存储了被控侵权计算机软件,使网吧用户能够获取该项计算机程序运行的结果即相关游戏页面,该行为侵犯了软星科技对《仙剑奇侠传四》计算机软件的复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且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涉案游戏软件的来源,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上诉人认为公证处没有电子数据公证资质不能做电子数据公证的理由于法无据,上诉人亦没有提供其他证据否认公证书的真实性,故上诉人认为公证书无效及无法证明侵权事实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数额,上诉人没有向法院提交其侵权所得,被上诉人在一审时亦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酌定赔偿5000元的数额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并无不妥,因此,上诉人请求降低赔偿数额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两上诉人飞帆数码和汇豪网吧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飞帆数码网络有限公司和深圳市飞帆数码网络有限公司汇豪网吧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  文  全代理审判员 骆  丽  莉代理审判员 黄  瑜  瑜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许逸楠(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