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726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北京创联汇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三元工业控制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创联汇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山东三元工业控制自动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7262号原告北京创联汇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1698。法定代表人赵娇垒,总经理。被告山东三元工业控制自动化有限公司,办公地潍坊市高新区玉清街13426号第二加速器4号楼第二层南侧。法定代表人李玉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创联汇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三元工业控制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创联汇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三元工业控制自动化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于颖颖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果继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