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越法行非诉审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与肇庆市祖辉财务担保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肇庆市祖辉财务担保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行非诉审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地址:。法定代表人:房永斌,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何博。被执行人:肇庆市祖辉财务担保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粤保监罚(2013)19号《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10万元等项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上述决定书提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作出的粤保监罚(2013)19号《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10万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审查受理费50元由申请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钟 涛审判员 周健彬审判员 杜剑青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熊小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