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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鹿民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鹿民初字第762号原告郭某���,女,汉族,28岁,住河南省鹿邑县。被告梁某,男,汉族,28岁,住址同原告,村民。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汲留杰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叶杨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