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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浒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孙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浒民初字第243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胡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蒋君亚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代书记员 陈奕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