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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锦江民初字第1985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成都深合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国嘉地产有限公司与赖伟刚商品房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深合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国嘉地产有限公司,赖伟刚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1985号原告成都深合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进桥,总经理。原告四川省国嘉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理,总经理。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蔡仕勇。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杜秋月。被告赖伟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深合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国嘉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赖伟刚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深合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国嘉地产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日口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深合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国嘉地产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深合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国嘉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成都深合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国嘉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 晶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李春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