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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商初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昌邑广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昌邑市凯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邑广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昌邑市凯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商初字第994号原告昌邑广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伟霞,经理。委托代理人姜雪梅,山东文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吉林,山东文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昌邑市凯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明,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京山,山东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昌邑广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昌邑市凯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50元,减半收取为91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41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平审 判 员  赵寿跃代理审判员  齐登强二0一三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寇知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