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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巢民一初字第01166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邓XX与张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1166号原告:邓XX。被告:张XX。本院在审理原告邓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XX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鲁圣权代理审判员  张开元人民陪审员  赵中华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周良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