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周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沈剑恩与汪世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剑恩,汪世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周民初字第285号原告:沈剑恩,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天云,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世锋,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剑恩诉被告汪世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吉锋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代书 记员 熊科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