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141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徐某与孙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孙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1411号原告:徐某,男,汉族,1981年3月21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孙某甲,女,汉族,1981年9月14日生,住址同上。原告徐某与被告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建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被告孙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2006年4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动辄跑回娘家生活。2008年1月长女孙某乙出生,2012年2月次女徐倩怡出生。2012年6月初,被告离家出走,原告本想被告只是一时气愤才离家,岂料被告便再未归家。为此,原告多次请求被告回家未果。期间,两个女儿都是由原告一人抚养。综上,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便草率结婚,婚后又因被告缺乏家庭责任感致使原、被告未能建立牢固的夫妻感情。时至今日,原、被告已经分居近一年,继续维持这种有名无实的夫妻关系对原、被告都是一种折磨。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请求依法判令婚生女孙某乙、婚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孙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夫妻吵架是很正常的,我们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3、《出生医学证明》两份,证明原、被告婚生女孙某乙、徐倩怡的出生日期。被告孙某甲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供。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1-3均无异议。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1-3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某与被告孙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08年1月18日婚生一女孙某乙,于2012年2月26日婚生次女徐倩怡。本院认为:原告徐某与被告孙某甲系合法夫妻关系。原告徐某诉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令离婚,但并没有提供充分证据对此予以证明;被告孙某甲则坚持不同意离婚,认为双方感情尚好,只是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到完全破裂的程度,仍有和好的可能。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徐某与被告孙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建平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卢敬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