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民初字第1439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段广冰与徐万家、徐先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广冰,徐万家,徐先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民初字第1439号原告:段广冰。被告:徐万家。被告:徐先林,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广冰诉被告徐万家、徐先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段广冰自接到本院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高立群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代书记员 邝亚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