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1065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丽萍与青岛中海兴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萍,青岛中海兴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0651号原告张丽萍。被告青岛中海兴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大鹏,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萍与被告青岛中海兴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方栋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邓俊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