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怀民一初字第0163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明兰、范姣姣等与怀远县山西社区卫生服务站、安徽省怀远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兰,范姣姣,范大要,怀远县山西社区卫生服务站,安徽省怀远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民一初字第01634号原告:李明兰,女,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范姣姣,女,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范大要,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洪矿,居民。被告:怀远县山西社区卫生服务站,住所地怀远县城关镇。负责人:年四太,该服务站站长。委托代理人:梁民,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怀远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负责人:杨亮,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孙竹洪,农民。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2013年7月2日,原告李明兰、范姣姣、范大要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怀远县山西社区卫生服务站、安徽省怀远县人民医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明兰、范姣姣、范大要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兰、范姣姣、范大要撤回对被告怀远县山西社区卫生服务站、安徽省怀远县人民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明兰、范姣姣、范大要负担。审判员 张乃多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宋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