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磁民初字第112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李坤与磁县磁州镇北开河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坤,磁县磁州镇北开河村民委员会,杨美玲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磁民初字第1124号原告李坤,农民。委托代理人侯长生,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磁县磁州镇北开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胡振廷,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蒋振平,男,农民。第三人杨美玲,农民。委托代理人卢志刚,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马金明,河北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坤与被告磁县磁州镇北开河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杨美玲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2元,减半交纳266元,由原告李坤负担。审判长 吕社成审判员 索书宝审判员 申爱慧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李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