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无恢执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李秀志与王世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志,王世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无恢执字第00117号申请执行人李秀志,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被执行人王世斌,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无民一初字第010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王世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李秀志借款人民币307400元和应承担的诉讼、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王世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世斌在安徽省无为县兴庄煤炭有限公司有煤矿关闭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世斌在安徽省无为县兴庄煤炭有限公司煤矿关闭补偿款人民币3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阮道云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王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