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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柯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浙江衢州亿凯投资有限公司与应珊珊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衢州亿凯投资有限公司,应珊珊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民初字第254号原告:浙江衢州亿凯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军。委托代理人:童建坤。委托代理人:黄军。被告:应珊珊。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衢州亿凯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应珊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衢州亿凯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应珊珊的起诉。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原告浙江衢州亿凯投资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衢州亿凯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浙江衢州亿凯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童小平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徐星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