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一初字第01522-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王柳梅与孙玉喜、方翠花、芜湖银河辅料线业有限公司、芜湖鸿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柳梅,孙玉喜,方翠花,芜湖银河辅料线业有限公司,芜湖鸿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一初字第01522-1号原告:王柳梅,女,公民身份号码340204197311301545,汉族,住所地芜湖市黄果山一村2幢3-202室。被告:孙玉喜,男,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6302103218,汉族,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利民南路荷花塘2-1-102室。被告:方翠花,女,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6209293221,汉族,住所地同上。被告:芜湖银河辅料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陵县经济开发区。住址机构代码74085289-0。法定代表人:孙玉喜。被告:芜湖鸿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7041792-4。法定代表人:孙玉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柳梅诉被告孙玉喜、方翠花、芜湖银河辅料线业有限公司、芜湖鸿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柳梅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芜湖银河辅料线业有限公司的房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房地产权证(芜镜湖区字第20120193**号)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柳梅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芜湖银河辅料线业有限公司的位于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的房产(产权证号:南陵县字第200701**,查封价值在人民币50万元之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詹 爱 东审 判 员 苏宏审判员顾琪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 丽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