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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邮送民初字第0059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吕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邮送民初字第0059号原告吕某。委托代理人陈文才,高邮日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现下落不明。原告吕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文才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周某下落不明,本院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公告期届满后,被告周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在高邮市菱塘回族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生一女孩名吕馨,现年十岁。由于婚前原、被告双方欠缺了解,加之草率结婚,婚后又未培养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彼此之间的性格爱好差异较大,被告于2012年农历正月初六离家外出,至今未曾回家,现下落不明。现原告主张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和好无望,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吕馨随原告生活,婚生女吕馨抚育费、教育费等由原、被告共同承担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周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4年9月19日在高邮市菱塘回族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生一女孩名吕馨,现年十岁。被告于2012年农历正月初六离家外出,至今未曾回家,现下落不明。在2013年7月2日的庭审中,原告吕某针对其诉请当庭列举了如下证据: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高邮市菱塘回族乡清真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载明:兹有我村新月组村民吕某的妻子周某于2012年正月初六,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特此证明,证明单位:高邮市菱塘回族乡清真村村民委员会。上述证据,因被告周某未到庭,无法进行质证,本院经审查,依法确认其证明效力。由于被告未到庭,致本案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领取结婚证后,已经形成合法的婚姻关系,依法受国家法律保护,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界限。本案中,原、被告近年来感情不和的主要原因是双方存在性格差异,共同生活期间未注重夫妻感情的沟通与培养,导致夫妻关系不和、矛盾扩大。在本案诉讼中,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综合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的现状,从和睦家庭关系,增强夫妻谅解角度,双方今后要多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互相关心,平时加强沟通,加强家庭责任意识,好好过日子,鉴于双方夫妻感情仍修复有望,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吕某要求与被告周某离婚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吕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0元,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 剑代理审判员 于 谦人民陪审员 宋本喜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陆佳佳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