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王执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祝凤才、杨春凤、武颖、武晶与赵海燕、牛长山、赵莲芝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凤才,杨春凤,武颖,武晶,赵海燕,牛长山,赵莲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王执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祝凤才,女,1931年10月7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春凤,女,1966年7月9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武颖,女,1991年7月9日生,汉族,学生。申请执行人武晶,女,1993年11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海燕,女,1969年12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牛长山,男,1963年3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莲芝,女,1965年12月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祝凤才、杨春凤、武颖、武晶与被执行人赵海燕、牛长山、赵莲芝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铜王王民初字第000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7万元及逾期给付双倍利息,执行费30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三被执行人经多方查找下落不明,致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和执行。2013年7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其执行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2012)铜王民初字第000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找到被执行人或发现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川审判员 惠 平审判员 常媛媛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付纪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