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民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周艳红与成都宇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390号原告周艳红,女,汉族,1982年5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新津县五津镇东顺河街94号15栋2楼4号。委托代理人赵枫,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宇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望江路1号中海广场29楼。法定代表人苏华五,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斌全,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抵押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艳红与被告成都宇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艳红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艳红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艳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周艳红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艳红负担。审 判 长 王晓钟人民陪审员 李含荣人民陪审员 李友义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钟秋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