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乐虹商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01-25
案件名称
吴志勇与谷建国、张宏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吴志勇;谷建国;张宏平;胡定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虹商初字第438号原告:吴志勇。被告:谷建国。被告:张宏平。被告:胡定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志勇诉被告谷建国、张宏平、胡定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志勇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秋晨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郑琦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