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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献刑初字第0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XX危险驾驶一审判决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献刑初字第00010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6月28日出生,现住献县。2012年3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3月28日被献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献县人民检察院以献检刑诉(2013)第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兴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献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13日20时3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轿车(牌照号冀J909**),在献县县城水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新大众洗浴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对王某某进行来了血液酒精测试,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供述,查获经过说明,被告人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及血样提取登记表,沧州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书,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处罚。献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证照齐全,未造成后果,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新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路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