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一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周菲与程龙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菲,程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一初字第242号原告周菲,男,汉族,武强县人。被告程龙,男,汉族,武强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菲与被告程龙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菲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周菲负担。审判员 谷超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方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