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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一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周菲与程龙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菲,程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一初字第242号原告周菲,男,汉族,武强县人。被告程龙,男,汉族,武强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菲与被告程龙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菲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周菲负担。审判员  谷超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方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