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商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8-05-22
案件名称
墨市市北医院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墨市市北医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商初字第961号原告即墨市市北医院,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即墨市北安街道办事处烟青路***号,机构代码证42784089-3。法定代表人李瑞生,院长。委托代理人蓝孝峰,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702200310242931。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47号,机构代码证86362375-6。负责人于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颖,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702200011415551。原告即墨市市北医院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3日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即墨市市北医院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即墨市市北医院负担。审判员 修智勇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宋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