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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执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34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法定代理人杨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3年1月14日做出的(2013)庆西民初字第252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刘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财产折价款15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刘某某未履行给付财产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13年1月14日书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刘某某于2013年1月14日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2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润虎审 判 员  提海峰代理审判员  赵恺山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郑惠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