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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潘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27号原告:潘某。被告:黄某。原告潘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6月相识恋爱,××××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无生育小孩,无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法院处理。当时结婚是一时冲动,婚后感情不合,很多事情都有冲突,双方在2012年1月已分居,经过慎重考虑,两人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在2012年5月8日相约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当时被告以证件不全为由致离婚未能办理。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本案受理费由原告承担。被告黄某无答辩。经审理查明,潘某和黄某于2008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年××月××日在广州市荔湾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没有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2010年6月以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受到影响,后双方矛盾一直未缓和,双方于2011年12月底分居至今。2012年5月22日,潘某起诉至本院要求与黄某离婚,后申请撤诉,2012年6月15日,本院以(2012)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048号民事裁定准许潘某撤回起诉。庭审中,潘某陈述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需法院处理。以上事实,有原告潘某提交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2012)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048号民事裁定书等资料以及潘某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婚姻家庭应靠夫妻双方共同维系。潘某和黄某虽然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但后期对共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未能共同积极面对、共同解决,以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由此导致双方矛盾日渐加深,潘某曾就离婚问题诉至本院,在其撤诉后,双方矛盾仍未缓和,夫妻感情仍无改善,潘某和黄某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本院对潘某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黄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且未提出未到庭的正当理由,本院视为其放弃质证和辩论的权利并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潘某与被告黄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侯 瑜人民陪审员  陈金强人民陪审员  吴炎娣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潘林泉张灵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