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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执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XX与陈X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X,陈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00168号申请执行人张XX。被执行人陈XX。本院在执行张XX与陈X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因申请内容不对,申请人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撤销了对被执行人陈X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0)昌民三初字第007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弘波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王阿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