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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初字第198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1982号原告段某某,女,1969年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李某某,男,1969年2月9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梁建星代理审判员  张晓静代理审判员  郭艳波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曹子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