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初字第198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1982号原告段某某,女,1969年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李某某,男,1969年2月9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梁建星代理审判员 张晓静代理审判员 郭艳波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曹子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