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曲民初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宋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_1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660号原告宋某。被告石某。原告宋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王仲雷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田晓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