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曲民初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宋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_1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660号原告宋某。被告石某。原告宋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王仲雷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田晓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