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昆民初字第218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广州市宇泰自行车有限公司与苏州千里达车业有限公司、王扩才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宇泰自行车有限公司,苏州千里达车业有限公司,王扩才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民初字第2183号原告广州市宇泰自行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广花公路东侧岭边,组织机构代码68931218-5。法定代表人梁建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俊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千里达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南浜西路139号3幢,组织机构代码59859620-7。法定代表人沙利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扩才。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宇泰自行车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千里达车业有限公司、王扩才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宇泰自行车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7日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宇泰自行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30元,减半收取计3315元,由原告广州市宇泰自行车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歆悫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陆梁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