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明执字第0056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王少兵、王雨与明光市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少兵,王雨,明光市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明执字第00564号申请执行人:王少兵,男,1962年9月1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雨,男,1993年3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明光市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明珠路西原鸿远油脂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978888-8。法定代表人:锁鸿慧,明光市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的(2013)明民一初字第015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明光市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明光市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王少兵、王雨支付标的款4470元及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明光市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明光市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支行存款45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万德央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崔琪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