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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立保字第141-167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罗建军与深圳市菲迪雅丝服饰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凌,深圳菲迪雅丝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立保字第141-167号申请人罗凌等27人(详见附表)。被申请人深圳菲迪雅丝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泰然九路212栋701、703室。法定代表人黄海兰。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系列案【案号:深福劳仲案(2013)1217-1246号】。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089862元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菲迪雅丝服饰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89862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德惠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冯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