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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文商外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胡晓文、胡小武等与叶珠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晓文,胡小武,胡小斌,胡迎春,叶珠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文商外初字第2号原告:胡晓文,男,195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奥地利维也纳市瓜林加塞街21/**号(Quaringasse21/53wienAustria),护照号码:P6068352。原告:胡小武,男,1959年7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意大利都灵市法国大街**号(CORSOFRANCIA73COLLEGNOTORINOITALIA),护照号:G52044136。原告:胡小斌,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文成县玉壶镇外村,现住意大利圭斯特洛市塞梅吉尼街**号(VIASEMEGHINI42QUISTELLOITALIA),护照号:G52049597。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胡迎春,女,196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文成县玉壶镇底村,现住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凤溪北路农业局宿舍***室,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81963********。原告:胡迎春,(身份情况及住址同上)。被告:叶珠妹,原,(地址不详)。原告胡晓文、胡小武、胡小斌、胡迎春为与被告叶珠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原告叶兆华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四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晓文、胡小武、胡小斌、胡迎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14元,减半收取3507元,公告费500元,合计4007元,由原告胡晓文、胡小武、胡小斌、胡迎春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赵丽芳人民陪审员  陈越光人民陪审员  刘化秀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代书 记员  朱琼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