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商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宋威军与宋威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威军,宋威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商初字第237号原告:宋威军。被告:宋威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威军与被告宋威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合法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威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宋威军负担。审 判 长 叶志伟人民陪审员 徐恩琴人民陪审员 陈国平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郭彩虹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项裁定,可以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