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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商初字第022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侯绪宁与江苏苏丰农业技术推广有限公司、陈明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绪宁,江苏苏丰农业技术推广有限公司,陈明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商初字第0221号原告侯绪宁。被告江苏苏丰农业技术推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孝云。被告陈明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侯绪宁与被告江苏苏丰农业技术推广有限公司、陈明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绪宁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苏丰农业技术推广有限公司、陈明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绪宁撤回对被告江苏苏丰农业技术推广有限公司、陈明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绪宁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睿轩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丁 娟 关注公众号“”